如果有明确约定,商家可以收取,具体收多少没有注明的话,双方可以协商处理,但如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,肯定是不合理的,属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若是在办卡时,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“过户费”,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,则工商局可以介入处理。
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、说明的义务,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。也就是说,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“转让费”,到转让时才指出,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。
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,消费者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,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。
因为转让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,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,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。“事先有约定的话,双方要遵从约定,如果没有约定强制收费,或收费明显过高的话,消费者有权拒绝,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。”
针对这一情况,律师提醒,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、协议时,一定要看清条款。在签订合同前,还是要慎重,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。若是觉得合同太长、条款太多,就略过不看,则很可能出问题。
此外,在合同签订前,消费者若是觉得关于“过户费”的条款不妥,可以和商家协商,提出将其删除或进行修改,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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